(2016)鲁1403财保1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2-23
案件名称
唐会珍与王瑞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唐会珍,王瑞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03财保11号申请人唐会珍,女,汉族,住德州市陵城区。被申请人王瑞超,男,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魏县。本院于2016年1月13日作出的(2016)鲁1403财保11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申请人驾驶的车辆,现被申请人向本院提供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王瑞超驾驶的豫JXXX**号重型仓栅式货车的查封,解除扣押后,不得变卖、损坏该车。审判员 李淑玲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綦伟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