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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403财保1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2-23

案件名称

唐会珍与王瑞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唐会珍,王瑞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03财保11号申请人唐会珍,女,汉族,住德州市陵城区。被申请人王瑞超,男,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魏县。本院于2016年1月13日作出的(2016)鲁1403财保11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申请人驾驶的车辆,现被申请人向本院提供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王瑞超驾驶的豫JXXX**号重型仓栅式货车的查封,解除扣押后,不得变卖、损坏该车。审判员  李淑玲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綦伟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