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526执保30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李瑛诉刘宝莲等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瑛,刘宝莲,贾其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526执保301号原告李瑛,女。被告刘宝莲,女。被告贾其平,男。本院在审理李瑛诉刘宝莲、贾其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瑛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刘宝莲在山东泉林纸业夏津有限公司的债权10万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山东泉林纸业夏津有限公司不得对刘宝莲清偿债权10万元,山东泉林纸业夏津有限公司要求偿付的,由本院提存。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瑞起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侯 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