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慈执民字第5236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宁波慈星股份有限公司与宁波悦心服饰有限公司、方恩利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宁波慈星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悦心服饰有限公司,方恩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慈执民字第5236号申请执行人:宁波慈星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法定代表人:孙平范,该××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应岳松,该××员工。委托代理人:余双双,该××员工。被执行人:宁波悦心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杭州湾新区。法定代表人:方恩利,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方恩利。本院在执行(2015)甬慈商初字第1044号申请执行人宁波慈星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宁波悦心服饰有限公司、方恩利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6379897.54元及相应利息,被执行人尚需承担案件受理费28229.5元、执行费59299元。现因申请执行人自愿申请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故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本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甬慈执民字第5236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治军审 判 员 莫建江代理审判员 沈 炀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代书 记员 施淑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