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河民初字第1088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3-23
案件名称
薛某某诉陈某某、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中心支公司、东营市河口安运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机动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某某,陈某某,东营市河口安运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河民初字第1088号原告:薛某某。委托代理人:薛某二。被告:陈某某。被告:东营市河口安运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驻河口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袁某某,董事长。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中心支公司,驻东营区北一路287号。负责人:刘某某,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薛某某诉被告陈某某、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中心支公司、东营市河口安运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机动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薛某某撤回起诉。审判员 刘晓蕊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爱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