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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民初字第01048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2-17

案件名称

闫世玉、白凤红与郭军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世玉,白凤红,郭军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平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初字第01048号原告闫世玉。原告白凤红。被告郭军永。原告闫世玉、白凤红诉被告郭军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闫世玉、白凤红要求撤回对被告郭军永的起诉。经审查,原告请求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闫世玉、白凤红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王忠海审 判 员  王 彦代理审判员  马卫华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沈志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