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民初字第01048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2-17
案件名称
闫世玉、白凤红与郭军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世玉,白凤红,郭军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平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初字第01048号原告闫世玉。原告白凤红。被告郭军永。原告闫世玉、白凤红诉被告郭军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闫世玉、白凤红要求撤回对被告郭军永的起诉。经审查,原告请求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闫世玉、白凤红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王忠海审 判 员 王 彦代理审判员 马卫华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沈志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