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苍龙商初字第1788-2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4-12
案件名称
林元钏与郭炳福、薛金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元钏,郭炳福,薛金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苍龙商初字第1788-2号原告:林元钏。委托代理人:XX,浙江瓯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郭炳福。被告:薛金环。本院在审理原告林元钏诉被告郭炳福、薛金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林元钏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林元钏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自愿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林元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261元,减半收取7631元,财产保全申请费2020元,合计9651元,由林元钏负担。审 判 长 黄佳佳人民陪审员 余作啸人民陪审员 尤海右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代书 记员 杨斌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