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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苍龙商初字第1788-2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4-12

案件名称

林元钏与郭炳福、薛金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元钏,郭炳福,薛金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苍龙商初字第1788-2号原告:林元钏。委托代理人:XX,浙江瓯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郭炳福。被告:薛金环。本院在审理原告林元钏诉被告郭炳福、薛金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林元钏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林元钏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自愿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林元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261元,减半收取7631元,财产保全申请费2020元,合计9651元,由林元钏负担。审 判 长  黄佳佳人民陪审员  余作啸人民陪审员  尤海右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代书 记员  杨斌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