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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703执恢3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花某某与被执行人马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锦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花某某,马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703执恢3号申请执行人花某某,男,1979年3月9日出生,汉族,教师,住锦州市古塔区。被执行人马某,男,1975年7月1日出生,汉族,教师,住锦州市凌河区。申请执行人花某某与被执行人马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凌河民一初字第0130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花某某于2016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的执行标的本金107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已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凌河民一初字第01306号民事判决书中执行款10700元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竹审判员 边德柏审判员 赵新忠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泽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