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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离执字第552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张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吕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强,张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山西省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离执字第552号申请人张强。被执行人张晶。申请人张强与被执行人张晶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离民二初字第1099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张晶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借款50000元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诉讼费525元,执行费65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张晶银行帐户存款51175元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张晶同等数额的财产。二、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张晶的收入51175元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执行员  李维强二0一六年—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海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