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雁江民保字第00398-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李伯端与薛长春、赵小刚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伯端,薛长春,赵小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雁江民保字第00398-1号原告李伯端,男,1946年10月11日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被告薛长春,男,1955年3月15日生,汉族,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被告赵小刚,男,1956年6月10日生,汉族,住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伯端诉被告薛长春、赵小刚申请保全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保全被告薛长春、赵小刚价值35万元的财产,并已提供李萍所有的车牌号为川A×××××的小型奥迪轿车一辆作为财产担保。经审查,原告李伯端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李萍自愿用其财产为原告提供担保,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李萍所有的车牌号为川A×××××的小型奥迪轿车一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洪斌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宋 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