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谢民一初字第01058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2-15

案件名称

缪如成与裴治、淮南白马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缪如成,裴治,淮南白马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谢民一初字第01058号原告:缪如成,男,1958年10月26日生,汉族,安徽省淮南市人,住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委托代理人:徐成军,北京盈科(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芮道光,北京盈科(合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裴治,女,1979年5月2日生,汉族,安徽省淮南市人,住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第三人:淮南白马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谢家集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缪如成与被告裴治、第三人淮南白马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缪如成于2016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缪如成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缪如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90元,减半收取995元,由原告缪如成负担。审 判 长 谢 巍代理审判员 高 寅人民陪审员 张清兰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 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