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双民初字第1202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7-05-15
案件名称
李树山与姚湖、姚江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树山,姚江,姚湖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双民初字第1202号原告李树山(曾用名李术山),住长春市双阳区。委托代理人李文臣,住长春市双阳区。委托代理人王晓光,吉林王晓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姚江,住长春市双阳区。被告姚湖,住长春市双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树山诉被告姚江、姚湖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因本案必须以另一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件尚未审结,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孙冠军代理审判员 赵俊娥人民陪审员 程 立 新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 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