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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双民初字第1202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7-05-15

案件名称

李树山与姚湖、姚江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树山,姚江,姚湖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双民初字第1202号原告李树山(曾用名李术山),住长春市双阳区。委托代理人李文臣,住长春市双阳区。委托代理人王晓光,吉林王晓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姚江,住长春市双阳区。被告姚湖,住长春市双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树山诉被告姚江、姚湖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因本案必须以另一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件尚未审结,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孙冠军代理审判员 赵俊娥人民陪审员 程   立   新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      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