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寿执字第1614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1-25
案件名称
山东寿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张晓峰、王静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寿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晓峰,王静,赵锦义,杨云省,任淑杰,张晓滨,李志国,刘海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寿执字第1614号申请人山东寿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寿光市银海路**号。法定代表人颜廷军,董事长。被执行人张晓峰。被执行人王静。被执行人赵锦义。被执行人杨云省。被执行人任淑杰。被执行人张晓滨。被执行人李志国。被执行人刘海涛。申请执行人山东寿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静、李志国、刘海涛、任淑杰、杨云省、杨晓滨、张晓峰、赵锦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照寿光市人民法院(2013)寿商初字第2153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王静、李志国、刘海涛、任淑杰、杨云省、杨晓滨、张晓峰、赵锦义在银行的存款600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魏 琨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珊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