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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龙法民三初字第2019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深圳市粤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深圳市金盛丰贸易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粤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市金盛丰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龙法民三初字第2019号原告深圳市粤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22区。法定代表人邱锦龙,该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义敏,广东道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金盛丰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沙河东路。法定代表人沈晓江。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粤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金盛丰贸易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深圳市粤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保全被告深圳市金盛丰贸易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8394089.12元的财产,同时由担保人深圳市汇融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开具的财产保全保函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粤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或冻结被告深圳市金盛丰贸易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8394089.12元的财产(具体以查封或冻结清单为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蔡学武人民陪审员  林耿星人民陪审员  黄飞君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罗正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