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12行初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2-14
案件名称
北京新奥集团有限公司与北京市通州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京0112行初1号原告北京新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亚运村北辰东路8号。法定代表人李长利,男。委托代理人刘志宝,男。被告北京市通州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车站路49号。法定代表人张德启,男,第三人孙树胜,男,1946年1月24日出生。原告北京新奥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市通州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及第三人孙树胜房屋拆迁行政裁决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后,本院依法受理此案。在审理过程中北京新奥集团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北京新奥集团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新奥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诉讼费五十元,由原告北京新奥集团有限公司负担二十五元(已交纳),余款二十五元退还给原告北京新奥集团有限公司。审 判 长 佟艳艳代理审判员 朱瑞林人民陪审员 崔秀荣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管 骄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