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莱州执字第331—5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8-0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山东莱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尹希明、张秋林、傅京雪、张升林、王学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莱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尹希明,张秋林,傅京雪,张升林,王学杰,马新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莱州执字第331—5号申请执行人:山东莱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初晓光,董事长。被执行人:尹希明,男,1965年2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被执行人:张秋林,男,1965年9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被执行人:傅京雪,男,1964年2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中,住址同上。被执行人:张升林,男,1967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被执行人:王学杰,男,1957年9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被执行人:马新海,男,1959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申请执行人山东莱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尹希明、张秋林、傅京雪、张升林、王学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以本院(2014)莱州商初字第558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拒绝履行为由申请执行,本院已受理并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王学杰有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王学杰的银行存款5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崔亚伟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 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