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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302执133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范光华与范新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范光华,范新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1302执133号申请执行人范光华,男,汉族,暂住地惠州市惠城区,居民身份证号码×××2517。被执行人范新强,男,汉族,暂住地惠州市惠城区,居民身份证号码×××2519。关于范光华申请执行范新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2015)惠城法民一初字第242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该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范新强应向申请执行人范光华支付赔偿款本金6065.06元及相应利息。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范光华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认为,为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本案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范新强的银行存款共6214元(具体详见本院协助冻结、划拨通知书)。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龙伟永审 判 员  黄志平代理审判员  陈伟强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罗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