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沙执字第965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张付东与冯润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卫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付东,冯润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沙执字第965号申请执行人张付东,男,生于1969年4月28日,汉族,山东省阳信县人,初中文化,个体户,现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中宁县。被执行人冯润平,男,生于1960年6月10日,汉族,宁夏中卫市人,初中文化,个体户,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申请执行人张付东与被执行人冯润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作出的(2015)沙民初字第798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标的55625元,执行费734元,共计56359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未受偿55625元,执行费734元,现查明被执行人去向不明,经查询各金融机构、中卫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中卫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所、中卫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被执行人无存款、工商、房屋及车辆登记信息。2015年12月15日,本院将被执行人冯润平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因受执行期限限制,经征得申请执行人同意,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待申请执行人举证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沙民初字第79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永清审判员 蒲茜淞审判员 王 萍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丁淑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