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亭执字第01883-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3-25
案件名称
兰晓丽与陈宏群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兰晓丽,陈宏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二百三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亭执字第01883-1号申请执行人兰晓丽,居民。被执行人陈宏群,居民。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兰晓丽与被执行人陈宏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6日作出(2015)亭东民初字第00281号民事调解书。调解书载明:一、被告陈宏群于2015年9月30日前偿还原告兰晓丽借款本金人民币2万元,原告放弃利息。二、如被告陈宏群未能按期足额偿还,被告则需承担剩余借款本金自2013年3月1日起至实际偿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算的利息。案件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兰晓丽负担(已交纳)。本院认为,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暂无可供财产执行,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保留债权,本案终结执行。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2015)亭东执字第01883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人可随时请求本院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东生审 判 员 郑春水人民陪审员 沈文宽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刘 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