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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乐民初字第169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3-03

案件名称

陈某与黄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黄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乐民初字第1691号原告:陈某。委托代理人:郑加飞、金美来,乐清市柳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黄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诉被告黄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陈某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施巧巧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此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代书 记员  施彤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