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邵东民初字第1888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9-14
案件名称
羊建云、刘芬艳等与湖南省邵东县小蜜蜂中英文艺术幼儿园、黄连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邵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羊建云,刘芬艳,湖南省邵东县小蜜蜂中英文艺术幼儿园,黄连保,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邵东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第六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邵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邵东民初字第1888号原告羊建云。原告刘芬艳,系羊建云之妻。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彭海军,湖南省白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魏怀志,湖南省白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湖南省邵东县小蜜蜂中英文艺术幼儿园,地址在邵东县两市镇金泉村*组。负责人肖遵文,该幼儿园负责人。被告黄连保。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邵东支公司,地址在邵东县两市镇衡宝路新铺台。负责人黄祈艳,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周潮晖,系该公司法律顾问。原告羊建云、刘芬艳与被告黄连保、湖南省邵东县小蜜蜂中英文艺术幼儿园、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邵东支公司(以下至判决主文前简称“邵东人民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7月7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志明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李巧军、人民陪审员邬海峰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24日及2015年12月4日两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第一次开庭,原、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第二次开庭,被告黄连保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羊建云、刘芬艳诉称,2015年5月28日16时30分许,被告黄连保驾驶被告湖南省邵东县小蜜蜂中英文艺术幼儿园所有的湘E×××××号大型专用校车,在邵东县大禾塘街道办事处利农村地段撞倒行人羊叶彤并碾压,造成羊叶彤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交警认定,黄连保负全部责任。湘E×××××号大型专用校车在邵东人民保险公司投了保险。请求法院判令各被告赔偿原告方损失:医疗费2000元,死亡赔偿金531400元,丧葬费21948元,交通费1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共计576348元。庭审中,原告方将丧葬费增加至24262.5元,总损失增加至578662.5元。被告黄连保、湖南省邵东县小蜜蜂中英文艺术幼儿园辩称,原告方的各项诉讼请求过高,且死亡赔偿金只能按农村居民标准计算,被告的车辆投了保险,请法院依法判决。被告邵东人民保险公司辩称,被告湖南省邵东县小蜜蜂中英文艺术幼儿园的车辆投保了交强险和300000元的商业三者险,并不计免赔;原告方的各项诉讼请求过高,且死亡赔偿金只能按农村居民标准计算,请求人民法院核定,保险公司不承担诉讼费。请法院依法判决。经审理查明,2015年5月28日16时30分许,被告黄连保驾驶湘E×××××号大型专用校车接送幼儿(含受害人羊叶彤4岁的哥哥)的途中,在邵东县大禾塘街道办事处利农村地段撞倒行人羊叶彤并碾压,造成羊叶彤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经邵东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黄连保驾驶车况不良的车辆上道行驶,安全意识淡薄,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八条之规定,是造成该事故的根本原因,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羊叶彤不负事故责任。事故发生后,羊叶彤经邵东县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花医疗费302.5元。受害人羊叶彤(2013年11月9日出生,户籍地邵东县大禾塘街道办事处利农村丛三组8号)系原告羊建云、刘芬艳之女。被告黄连保系被告湖南省邵东县小蜜蜂中英文艺术幼儿园雇佣的司机,湘E×××××号大型专用校车在被告邵东人民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交强险的理赔限额为122000元(其中财产损失理赔限额为2000元,医疗费用理赔限额为10000元,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0元);商业三者险的理赔限额为300000元(不计免赔)。事故���生后,原告方在邵东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借款30000元。审理中,原告方对邵东人民保险公司提供的《机动车保险事故现场查勘询问笔录》上“彭秀英”的签名字迹与样本上“彭秀英”的签名字迹是否系同一人手写进行鉴定,2015年12月30日,经湖南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机动车保险事故现场查勘询问笔录》上“彭秀英”的签名字迹与样本上“彭秀英”的签名字迹是同一人手写形成,在该查勘询问笔录在彭秀英(系死者羊叶彤奶奶)证实羊叶彤从小一直就在利农村带养。鉴定费用已由原告方支付。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原告的身份证,被告黄连保的驾驶证、车辆行驶证、车辆的保险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羊叶彤的尸检鉴定书、死亡证明,湘E×××××车辆的车检鉴定书,医疗费票据等,被告邵东人民保险公司提供的幼儿入园登记表、幼儿入园安全协议书、专车安全接送协议、下午家长签字表、受害人羊叶彤奶奶彭秀英的调查笔录、邵东县民政局的证明等证据及当事人的当庭陈述,湖南大学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结论在卷佐证,可以认定。本院认为,本案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邵东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的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责任划分妥当,可作为本案确定当事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依据。被告黄连保系被告湖南省邵东县小蜜蜂中英文艺术幼儿园雇佣的司机,交通事故时系被告黄连保驾驶是履行职务行为,因此对该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应由被告湖南省邵东县小蜜蜂中英文艺术幼儿园承担赔偿责任,被告黄连保有重大过错,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方在邵东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借款30000元在领取结案款时,应当归还。根据谁主张谁负担的规定,签名字迹鉴定的费用由原告方承担。因湘E×××××号大型专用校车在被告邵东人民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则被告邵东人民保险公司首先应当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予以赔偿,超出交强险各分项赔偿限额部分的损失应由被告邵东人民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如不足再由被告湖南省邵东县小蜜蜂中英文艺术幼儿园承担赔偿责任,被告黄连保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关于受害人羊叶彤死亡的损失经核定,医疗费为302.5元;原告羊建云、刘芬艳主张的受害人羊叶彤的死亡赔偿金,因受害人羊叶彤发生交通事故时的地点在其户籍所在地邵东县大禾塘街道办事处利农村系农村住所地,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同时结合湖南大学司法鉴定中心作出的“《机动车保险事故现场查勘询问笔录》上“彭秀英”的签名字迹与样本上“彭秀英”的签名字迹是同一人手写形成”鉴定结论,本院对此予以采信,可以认定死者羊叶彤一直在农村居住,因此原告方主张死亡赔偿金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证据不足,应参照农村居民标准计算为201200元(20年×10060元/年);原告羊建云、刘芬艳主张的交通费1000元、丧葬费24262.5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均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认定。上述原告方损失共计246765元(其中医疗费部分为302.5元,伤残赔偿部分为246462.5),由被告邵东人民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险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羊建云、刘芬艳损失110302.5元(302.5元+110000),超出交强险各分项赔偿限额部分的损失136462.5元,由被告邵东人民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承担。因保险款足够赔偿,被告湖南省邵东县小蜜蜂中英文艺术幼儿园及黄连保在本案中无需再予以赔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邵东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羊建云、刘芬艳损失110302.5元,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原告羊建云、刘芬艳损失136462.5元,共计赔偿246765元。二、驳回原告羊建云、刘芬艳要求被告湖南省邵东县小蜜蜂中英文艺术幼儿园、黄连保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三、驳回原告羊建云、刘芬艳的他诉讼请求。上述给付款项,限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付清。���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则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款汇至邵东县财政局国库管理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为85220311000000272,开户行为华融湘江银行邵东县支行。结案时,扣除原告羊建云、刘芬艳在邵东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借款30000元,原告羊建云、刘芬艳可领取216765元。本案受理费用3382元,由被告湖南省邵东县小蜜蜂中英文艺术幼儿园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志明审 判 员 李巧军人民陪审员 邬海峰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羊丽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