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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403民初22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2-03

案件名称

廖达申与曾岳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梅州市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达申,曾岳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通知: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403民初22号原告廖达申,男,1956年**月**日出生,现住广东省梅州市梅江区。被告曾岳荣,男,1951年**月**日出生,现住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廖达申诉被告曾岳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廖达申于2016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及《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廖达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25元,按规定减半收取212.5元,由原告廖达申负担。审判员 余 彪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杨亮广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