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隆民一初字第2134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名称
刘某某诉赵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赵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隆民一初字第2134号原告刘某某,女,1982年5月8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魏松文,隆回县国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赵某某,男,1974年7月4日出生。本院于2015年12月21日立案受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刘某某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刘某某以经亲友多次调解,原告与被告已和好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损害公共利益与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审判员 曾海丰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周驿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