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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聊执提字第1-4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张婷婷、连午琳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聊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婷婷,连午琳,冯磊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聊执提字第1-4号申请执行人:张婷婷,女,1982年6月7日出生,汉族,无业,住聊城市东昌府区。被执行人:连午琳,女,1990年3月19日出生,汉族,无业,住聊城市东昌府区。被执行人:冯磊,男,1974年4月29日出生,汉族,无业,住聊城市东昌府区。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聊东民一初字第1793号民事判决,于2015年6月26日裁定提级执行。东昌府区人民法院在审理期间,保全查封了被执行人连午琳名下位于聊城市东昌府区育新苑B区2号楼1单元xx室房产(房产证号为聊房权证柳字第××号)。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上述房产进行了续行查封,并委托评估拍卖。山东广泰土地房地产评估测绘有限公司作出鲁广泰评(鉴)字(2015)第203号估价报告,载明位于聊城东昌府区育新苑B区2号楼6层1单元602室房地产及储藏室总价75.79万元。上述房产经拍卖,因无人报名竞买而流拍,拍卖保留价为75.79万元。本案被执行人连午琳以上述房产作抵押为本案债权提供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申请执行人张婷婷对上述房产享有抵押权。申请执行人张婷婷与被执行人连午琳达成协议,张婷婷向连午琳支付差价款22万元后,以房产抵债。现申请执行人张婷婷申请将上述财产交付其抵偿本案债务,并已交纳差价款22万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连午琳名下的房产证号为聊房权证柳字第××号的位于聊城东昌府区育新苑B区2号楼1单元xx室房地产及储藏室[详见鲁广泰评(鉴)字(2015)第203号估价报告]作价75.79万元交付申请执行人,扣除张婷婷支付的差价款22万元,余款用于抵偿申请执行人张婷婷对本案享有的债权。申请执行人张婷婷可持本裁定书到有关机构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范洪江审判员  史兆锋审判员  刘 伟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朱瑾瑾-3-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