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621执57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3-23
案件名称
涡阳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罗来华、刘玉侠社会抚养费征收纠纷划拨裁定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涡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罗来华,刘玉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621执57号申请执行人:涡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刘化云,主任。委托代理人:蒋岐,涡阳县石弓镇计生办工作员。委托代理人:李朝杰,涡阳县石弓镇计生办工作员。被执行人:罗来华,男,1973年10月13日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安徽省涡阳县。被执行人:刘玉侠,女,1972年8月5日生,住址同上。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涡行非审字第00037号涡阳县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被执行人罗来华、刘玉侠未履行涡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的征决(2014)14005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罗来华在金融机构(银行)的存款4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柯 磊二0一六年元月十五日书记员 纪博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