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杭桐执民字第2990-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蒋连妹与蒲友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桐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蒋连妹,蒲友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桐执民字第2990-1号申请执行人蒋连妹。被执行人蒲友平。申请执行人蒋连妹与被执行人蒲友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31日作出(2015)杭桐横商初字第484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蒲友平未按判决履行义务,权利人蒋连妹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借款50000元及迟延履行利息、案件受理费525元、执行费650元。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浦友平下落及其银行存款、车辆、房地产等财产进行调查,已查封被执行人浦友平名下的位于桐庐县县城大奇山路88号一品江山.世纪花园10幢1单元802室的房产,但该房产系抵押房产,抵押权人尚未主张抵押权,故一时难以处置。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蒲友平去向及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其列入征信系统、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工商限制经营名单。现申请执行人蒋连妹亦查找不到被执行人蒲友平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自愿申请终结本次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杭桐执民字第2990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蒋连妹如发现被执行人蒲友平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陆如有审 判 员  姚平生人民陪审员  金 辉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郑燕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