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寿民初字第449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2-19
案件名称
桑庆亨与刘树梅、赵典庆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桑庆亨,刘树梅,赵典庆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寿民初字第4491号原告桑庆亨。被告刘树梅。被告赵典庆。原告桑庆亨诉被告刘树梅、赵典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11月12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海军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桑庆亨、被告刘树梅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赵典庆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桑庆亨诉称,2010年5月25日,被告向原告借款20000元,约定按照月利率6厘计算利息,并出具借条。2010年7月27日,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0000元及利息240元,对剩余10000元借款及利息,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一直未还。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借款10000元及利息3848元(按照月利率6厘,自2010年7月27日计算至2015年12月1日),共计13848元,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刘树梅辩称,原告所诉借款属实,但被告已偿还原告部分借款。因为原告也欠被告的钱,所以被告未还清剩余借款。被告赵典庆未提交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两被告系夫妻。2010年5月25日,被告向原告借款20000元,为原告出具了借条,并约定按6厘付息。同年7月27日,被告返还原告借款10000元,并支付利息240元。剩余借款10000元及其他利息,经原告催要,被告至今未还。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条及当事人陈述记录在案为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告、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两被告系夫妻,本案借款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被告借款后,在原告向其追要时,应当及时返还,其拖欠不还的行为不当。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剩余的借款,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被告约定按6厘付息,且被告在借款后两个月支付利息240元,故应当认定双方约定的利率为月利率。原告以10000元为基数,要求被告按月利率6厘支付2010年7月27日至2015年12月1日的利息3848元,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亦予以支持。被告刘树梅以原告尚欠其款项为由,不同意返还借款,因原告主张不欠其款项,且被告刘树梅的主张与本案并非同一法律关系,故其可另向原告主张处理,对其不同意返还借款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被告赵典庆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答辩意见,视为对其答辩、质证等诉讼权利的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刘树梅、赵典庆返还原告桑庆亨借款10000元,支付利息3848元,以上共计13848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3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海军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韩晓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