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普民一(民)初字第8240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7-04-05
案件名称
上海普陀宝泓二手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魏晓斌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普陀宝泓二手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魏晓斌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普民一(民)初字第8240号原告上海普陀宝泓二手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法定代表人杨三来,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吕强,上海创言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宗宝,上海创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魏晓斌,男,1970年3月1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普陀宝泓二手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魏晓斌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普陀宝泓二手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上海普陀宝泓二手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0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525元,由原告上海普陀宝泓二手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庆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胡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