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江汉民二初字第02514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1-31
案件名称
姚竺青与华中航运集团有限公司股东出资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竺青,华中航运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股东出资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江汉民二初字第02514号原告姚竺青。被告华中航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民权路2号。法定代表人王利军,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周国强,该公司职员,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本案在审理原告姚竺青与被告华中航运集团有限公司股东出资纠纷一案中,原、被告于2016年1月15日达成庭外和解协议,并已按该协议履行,故原告姚竺青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姚竺青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竺青撤回起诉。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80元、其他诉讼费40元,共计120元,由原告姚竺青负担(已付本院)。审判员 喻 瑛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叶长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