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龙江执字第1407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常兴龙申请执行杨容国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常兴龙,杨容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龙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江执字第1407号申请执行人常兴龙,现住黑龙江省龙江县某镇。被执行人杨容国,现住黑龙江省龙江县某镇。常兴龙申请执行杨容国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龙江县人民法院作出(2013)龙江民初字第147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11月0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全部法律义务。现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执行工作中的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龙江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龙江民初字第1477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国文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朱博楠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