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宿中民终字第00575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4-15
案件名称
岳红亮与卢立芹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卢立芹,岳红亮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宿中民终字第0057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卢立芹。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岳红亮。上诉人卢立芹因与被上诉人岳红亮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沭阳县人民法院(2014)沭胡民初字第007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卢立芹于2016年1月14日以双方已经达成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上诉人卢立芹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卢立芹撤回上诉,原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900元,减半收取950元,由上诉人卢立芹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刘 彬审判员 谢朝晖审判员 吴永云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 轶第2页/共2页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