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泰宣民初字第0264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名称
戴峰与李家坤、林桂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泰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峰,李家坤,林桂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泰宣民初字第0264号原告戴峰。委托代理人叶勇(特别授权),泰兴市根思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家坤。被告林桂花。原告戴峰与被告李家坤、林桂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戴峰的委托代理人叶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家坤、林桂花经本院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在规定期限内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戴峰诉称,原被告系朋友关系。被告在泰兴经营家具生意。2013年6月17日,被告向原告借款70000元用于生意周转,口头约定2013年年底前还清。此后被告未还款,原告催要无着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70000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李家坤、林桂花未答辩,亦未提交反驳证据。经审理查明,两被告系夫妻关系。2013年6月17日,被告李家坤因生意需要向原告戴峰借款7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借到戴峰人民币柒万元整。被告借款后未偿还,原告催要无着遂诉至本院。上述事实,由原告提供的借条、两被告的结婚证复印件及原告的当庭陈述等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李家坤向原告出具借条借款700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确认。被告李家坤借款后未偿还,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应承担本案的全部责任,故对原告要求其还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李家坤和林桂花系夫妻关系,该借款发生在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林桂花对被告李家坤的债务应负共同偿还责任。被告李家坤、林桂花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可以缺席判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家坤、林桂花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戴峰借款人民币70000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50元,公告费530元,合计人民币2080元,由被告李家坤、林桂花负担(此款原告已垫付,被告在履行上述给付义务时一并加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业银行泰州海陵支行;账号:10×××68)。审 判 长 吴建党代理审判员 丰海东人民陪审员 李 隽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焦志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