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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海法民二初字第2506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7-19

案件名称

广州市南珠运输有限公司与王建欣挂靠经营合同纠纷2015民二初2506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市南珠运输有限公司,王某

案由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七条,第一百零七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穗海法民二初字第2506号原告:广州市南珠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法定代表人:骆燕芬,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刚,广东三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鲁山县。原告广州市南珠运输有限公司诉被告王某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广州市南珠运输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杨刚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某下落不明,经本院公告,期限届满没有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广州市南珠运输有限公司诉称:我司与被告签订有《车辆挂靠合同》,被告将其购买的粤A×××××号车辆挂靠在我司名下,每年向我司交付管理费。合同签订后,被告拒不缴纳费用,也不配合我司办理车辆的二级维护、定级、年审等业务,已经构成违约。故我司起诉要求:1、判决我司与被告解除挂靠关系;2、判决将粤A×××××号车辆过户到被告名下;3、判决被告支付我司2015年的管理费2400元、罚款5000元;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王某没有提出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2014年4月16日,原告和被告签订《委托管理车辆合同》,约定被告将自购粤A×××××号车辆挂靠原告,委托原告代办营运证、车辆年审、代缴车船税、代购交强险、商业险、年票等。合同期限为4年,自2014年4月16日至2018年4月15日止。被告须一次性向甲方支付合同保证金4000元;被告每月向原告支付车辆管理费200元。被告需在每年11月底前将下一年其车辆的营运证年审、车船税、年票等一切费用交付给原告代缴,必须按时驾车回原告处办理二级维护、定级、年审等业务,不按规定办理的,依法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粤A×××××号车辆于2006年8月25日转移登记至原告名下。之后,原告认为被告没有按约及时交纳管理费及办理二级维护、定级、年审等业务,被告构成违约,向本院提起本案诉讼。庭审过程中,原告明确本案中仅要求处理2015年车辆管理费2400元及罚款5000元,其他费用另案主张。本院认为:原、被告于2014年4月16日签订的《委托管理车辆合同》没有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严格履行上述合同约定之合同义务。现原告认为被告没有按约及时交纳管理费及办理二级维护、定级、年审等业务,被告构成违约,对此被告没有到庭提出抗辩意见,本院对原告上述主张予以采纳。原告要求解除原告与被告于2014年4月16日签订的《委托管理车辆合同》,并由被告办理将粤A×××××号车辆所有人变更为被告的过户登记手续,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根据原、被告签订的合同约定,被告应每月向原告支付管理费200元,若未按期驾车回原告处办理车辆的二级维护、定级、年审等业务,原告可处以2000元至5000元的罚款,现被告未按期支付2015年的管理费,亦未按约及时办理车辆的二级维护、定级、年审等业务,原告要求被告支付2015年管理费2400元及罚款5000元有理,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七条、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广州市南珠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某于2014年4月16日签订的《委托管理车辆合同》。二、被告王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协助原告广州市南珠运输有限公司共同办理粤A×××××号车辆所有人变更为被告王某的过户登记手续。三、被告王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支付2015年管理费2400元及罚款5000元。本案受理费50元、公告费500元,由被告王某负担。被告王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将应负担的上述费用直接支付给原告广州市南珠运输有限公司。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郭 谧人民陪审员  李振昌人民陪审员  李凤雪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官芸芸书 记 员  官芸芸陈韵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