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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南法刑初字第1710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8-02

案件名称

陈某甲,刘某,吴某,郑某,陈某乙,袁某等开设赌场罪一审一审公诉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甲,刘某,吴某,郑某,陈某乙,袁某,梁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深南法刑初字第1710号公诉机关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甲,绰号“阿枪。因本案于2015年4月27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南山区看守所。辩护人陈继欣,广东宽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王佳艺,广东宽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人刘某,绰号“华仔。因本案于2015年8月24日被抓获,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南山区看守所。被告人吴某,绰号“老表”。2013年l1月6日因赌博被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行政拘留11日。因本案于2015年4月27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南山区看守所。被告人郑某,绰号“小郑”。2010年11月2日因赌博被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行政拘留5日。2011年3月14日因赌博被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行政拘留5日。因本案于2015年9月4日向公安机关投案,同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南山区看守所。被告人陈某乙,绰号“阿培”。2011年3月14因赌博被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行政拘留5日。因本案于2015年4月27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南山区看守所。被告人袁某,绰号“星仔”。因本案于2015年4月27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南山区看守所。被告人梁某。因本案于2015年4月27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南山区看守所。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深南检刑诉〔2015〕184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甲、刘某、吴某、郑某、陈某乙、袁某、梁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志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甲及其辩护人陈继欣、王佳艺,被告人刘某、吴某、郑某、陈某乙、袁某、梁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4月,被告人陈某甲、刘某、吴某、郑某及彭某(另案处理)等在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某村18栋一楼开设赌场,纠集赌客在赌场利用赌具扑克牌以“斗三公”的方式进行赌博。陈某甲、刘某、吴某、郑某、彭某等为赌场股东,纠集赌徒参赌,操控赌场运作;雇请被告人陈某乙为工作人员在赌场做“荷手”,负责操作赌具及赌注的赔付、“抽水”;被告人袁某、梁某为赌场运作给股东及赌客提供资金。2015年4月底,陈某甲等人共四次在上述赌场纠集众多赌徒进行赌博,2015年4月27日22时许,南山分局民警接群众举报查获该赌场,当场抓获陈某甲、吴某、陈某乙、袁某、梁某等及参赌、围观人员周某兵等共39人(其中30人已被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行政处罚),缴获赌资人民币230850余元、赌具扑克牌四副。2015年8月24日,刘某被南山公安分局民警抓获;2015年9月4日,郑某到南山公安分局投案自首。公诉机关向本院递交深南检量建〔2015〕1750号量刑建议书,建议对被告人陈某甲、刘某、吴某、郑某、陈某乙、袁某、梁某判处一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七被告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上述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均当庭表示认罪。被告人陈某甲的辩护人提出辩护意见称:1、陈某甲认罪态度好,归案后如实供述;2、涉案情节小,涉案金额小,赌场开设时间短;3、陈某甲系初犯、偶犯;4、陈某甲在赌场所占股份小;5、陈某甲家庭困难需要其的照顾;6、建议在九个月以下量刑。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属实。上述事实,有赌资及赌具扑克(均系照片),搜查证,扣押决定书,抓获、缴获经过,到案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情况说明,证人彭某、孙某、黄某及参赌、围观人员梁某超、翁某芳、易某平、喻某菊、邱某甲等39人的证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陈某甲、吴某、陈某乙、袁某、梁某、彭某、孙某、易某平、喻某菊、邱某甲等人的辨认笔录,七被告人身份信息及供述等业经查证属实的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刘某、吴某、郑某、陈某乙、袁某、梁某开设赌场,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某甲、刘某、吴某、郑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陈某乙、袁某、梁某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且被告人袁某、梁某所起作用大于被告人陈某乙,本院依法对被告人陈某乙、袁某、梁某从轻处罚。被告人郑某犯罪以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本院依法对其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甲、刘某、吴某、陈某乙、袁某、梁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本院依法对该六被告人均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甲的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对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本院予以采纳。综合考虑涉案金额及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某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4月27日起执行至2016年7月26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二、被告人刘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8月24日起执行至2016年11月23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三、被告人吴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4月27日起执行至2016年7月26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四、被告人郑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9月4日起执行至2016年8月3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五、被告人袁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4月27日起执行至2016年3月26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六、被告人梁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4月27日起执行至2016年3月26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七、被告人陈某乙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4月27日起执行至2016年2月26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八、缴获的赌资及赌具由扣押机关依法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刘付斌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苏淦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