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523民初4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3-09
案件名称
李华秋与程亮身体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辉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辉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华秋,程亮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辉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523民初4号原告:李华秋,住辉南县。被告:程亮,住辉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华秋诉被告程亮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华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李华秋负担。审判员 :白喜友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 高 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