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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523民初4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3-09

案件名称

李华秋与程亮身体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辉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辉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华秋,程亮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辉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523民初4号原告:李华秋,住辉南县。被告:程亮,住辉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华秋诉被告程亮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华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李华秋负担。审判员 :白喜友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 高 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