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0785财保12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1-29

案件名称

张英兰与山东凯宇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英兰,山东凯宇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85财保12号申请人张英兰。被申请人山东凯宇置业有限公司。申请人张英兰与被申请人山东凯宇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6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及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山东凯宇置业有限公司在高密市经济开发区凤凰大街(东)凯宇凤城商品*号楼*单元*室查封期间不得买卖、转移、抵押、租赁、毁损等。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星良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秋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