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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鄞执民字第3980-2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许威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许威阳,宁波江东柔雄酒业有限公司,祁先平,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许威阳,宁波江东柔雄酒业有限公司,祁先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鄞执民字第3980-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组织机构代码为74495165-0),住所地宁波市高新区聚贤路815号。代表人孙红英,行长。被执行人许威阳,男1974年9月8日出生,汉族,宁波江东柔雄酒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宁波市江东区。被执行人祁先平,女,1975年10月1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宁波市江东区。被执行人宁波江东柔雄酒业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为59156529-9),住所地宁波市江东区民安路909号046幢(1-1)(G-1)。法定代表人许威阳,总经理。本院在执行(2015)甬鄞商初字第20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与被执行人许威阳、祁先平、宁波江东��雄酒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许威阳、祁先平、宁波江东柔雄酒业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执行款1253000元及利息。经查,被执行人名下被申请执行人抵押的房地产短期内难以处理;查封了被执行人与其妻祁先平名下的两辆汽车,但未能实际控制。此外,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亦未能提供其他有效的财产线索,并同意延期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甬鄞执民字第3980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本案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戴宏良审 判 员 卢树立审 判 员 项宇龙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蔡静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