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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泗王民初字第116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3-11

案件名称

王桂珍与马广泽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泗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桂珍,马广泽

案由

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泗王民初字第1161号原告王桂珍。委托代理人胡廷松,泗阳县王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马广泽。委托代理人解学成,泗阳县城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刘爱霞,泗阳县城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桂珍诉被告马广泽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桂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桂珍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小明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薛 阳第2页/共2页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