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海执字第1537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1-29
案件名称
黄惠廉与郭骏燕、韩学琼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惠廉,郭骏燕,韩学琼,陈臻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海执字第1537号申请执行人黄惠廉。被执行人郭骏燕。被执行人韩学琼。被执行人陈臻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黄惠廉与被执行人郭骏燕、韩学琼、陈臻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于2016年1月15日向北海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和北海市国土资源局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已将被继承人陈小华名下位于北海市海城区西南大道工商贵苑南区41号【房产证号:北房权证(2002)字第000318**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北国用(2001)字第705125号】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过户到申请执行人黄惠廉的名下。至此,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海民一初字第177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春平审判员 易文尧审判员 张培兴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文辉附:本裁定书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第二百五十八条中止和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