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襄民初字第1566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崔银河与陈春邦、陈军邦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银河,陈春邦,陈军邦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5)襄民初字第1566号原告:崔银河,男,1961年8月8日出生,汉族。被告:陈春邦,男,汉族,1983年3月13日出生。被告:陈军邦,男,汉族,1975年5月23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陈家友,1951年10月16日。本院于2015年7月2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崔银河与被告陈春邦、陈军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各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陈春邦、陈军邦于2016年1月31日之前偿还原告崔银河货款人民币50000元;于2017年1月31日之前偿还原告崔银河货款人民币100000元;于2018年1月31日之前偿还原告崔银河下余货款人民币308000元。二、案件受理费8170元,减半收取4085元,由被告陈春邦、陈军邦负担2000元,原告崔银河负担2085元。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按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 判 长 万方芳人民陪审员 李懿书人民陪审员 贾伟杰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白晓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