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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奉民三(民)初字第4883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宋莉与农工商超市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莉,农工商超市(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奉民三(民)初字第4883号原告宋莉。被告农工商超市(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德新,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项文峰,男,农工商超市(集团)有限公司工作。委托代理人韩慧,女,农工商超市(集团)有限公司工作。本院在审理原告宋莉与被告农工商超市(集团)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宋莉于2015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宋莉提出撤诉申请,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5元,由原告宋莉负担。审判员  肖明弟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胡 琼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