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7民终47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2-27
案件名称
王平与王翠英、原审被告宋晓海、甘明民间借贷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平,王翠英,宋晓海,甘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7民终4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平,男,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青阳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翠英,女,1957年9月19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原审被告:宋晓海,男,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原审被告:甘明,男,1970年5月1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青阳县。上诉人王平因与被上诉人王翠英、原审被告宋晓海、甘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2015)贵民一初字第00775号民事判决,提出上诉,但未依法缴纳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王平未按照法律规定交纳上诉费,也没有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上诉人王平的上诉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余 玮审判员 杨似友审判员 向 奚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愿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