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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鄂城执字第00920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2-14

案件名称

邱学明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邱学明,方玲利,谢伟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鄂城执字第00920号申请执行人邱学明。被执行人方玲利。被执行人谢伟民,鄂州市人地址鄂州市凤凰路洋澜国际康城32栋1单元102室。本院于2015年9月11日立案执行邱学明申请方玲利、谢伟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鄂鄂城民初字第01337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方玲利、谢伟民应支付申请人邱学明案款人民币122700.00元,承担执行费1740.50元,现因被执行人方玲利、谢伟民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4)鄂鄂城民初字第0133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峰勤审判员  汪茂林审判员  李跃进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许 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