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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911财保12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王晓与聂华刚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晓,聂华刚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911财保12号申请人王晓,居民。被申请人聂华刚,居民。申请人王晓因与被申请人聂华刚发生交通事故,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于*年*月*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聂华刚驾驶的车辆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聂华刚驾驶的鲁J号肇事车辆,期限*年,自*年*月*日至*年*月*日。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王德强审 判 员  张 军人民陪审员  肖培军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郑 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