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嵩民六初字第122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2-02
案件名称
党保敏与罗改伟、李玉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党保敏,罗改伟,李玉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嵩民六初字第122号原告:党保敏,男,1970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嵩县。被告:罗改伟,男,1970年2月27日出生,汉族,家住河南省嵩县。被告:李玉红,女,1973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家住河南省嵩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党保敏诉被告罗改伟、李玉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15日以被告亲属与其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党保敏撤回对被告罗改伟、李玉红的起诉。本案受理费97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党保敏承担。审 判 长 谢会鹏审 判 员 赵海方人民陪审员 张议方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仝秋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