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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15民初339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6-15

案件名称

张会霞与潘振伟、方鹤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5民初339号原告张会霞,居民。被告潘振伟,农民。被告方鹤璇,农民。本院于2016年1月7日受理原告张会霞诉被告潘振伟、方鹤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张贺独任审理。原告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张会霞所提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会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40元,已减半收取320元,退还给原告张会霞。审判员 张 贺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孙宏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