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0民终字第78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林泽凯、李忠朝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水支公司、江西省吉水县文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水支公司,林泽凯,李忠朝,江西省吉水县文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民终字第7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水支公司。负责人:刘秋根。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林泽凯。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忠朝。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西省吉水县文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小忠。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水支公司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温岭市人民法院(2015)台温民初字第16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水支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三款、第一百七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各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邬卫国审 判 员 汤坚强审 判 员 张 燕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严 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