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玉民一初字第00395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王伟与内蒙古蒙拓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伟,内蒙古蒙拓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玉民一初字第00395号原告王伟,男,1978年9月6日出生,汉族,内蒙古黄河工程局股份有限公司职工,住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委托代理人曹雪峰,内蒙古远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内蒙古蒙拓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呼和浩特市玉泉区小黑河村委会办公室111房间。法定代表人王岗,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锡林图雅,内蒙古誉昊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银雪,内蒙古誉昊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伟诉被告内蒙古蒙拓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蒙拓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日立案受理。被告蒙拓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本院作出(2015)玉民一初字第00395号民事裁定书,驳回其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被告蒙拓公司不服提出上诉,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呼民辖终字第00167号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案依法由审判员高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伟的委托代理人曹雪峰,被告蒙拓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锡林图雅、刘银雪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伟诉称,2012年5月3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内部认购协议一份,约定由原告购买被告开发建设的内大·翡翠城九号楼514公寓,建筑面积81.46平方米,单价为每平米7152.46元。付款方式为分期付款,原告于2012年5月3日支付房款292639元购房款,封顶付232000元,交付前付剩余房款,房屋于2014年8月31日交付。当日,原被告又签订委托改造及装修协议,约定由被告对房屋进行装修。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履行了交付房款的义务,但被告未按照约定交付房屋、原告几经打听才知道被告至今未取得房屋销售许可证,该工程目前处于停工的状态。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原被告签订的内部认购协议是无效合同,被告应当返还原告的购房款并赔偿相应的损失。故请求1、依法确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内部认购协议无效。2、判令被告返还原告购房款292639元,并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利息,利息从2012年5月3日计算至房款返还。被告蒙拓公司辩称,原被告的内部认购协议为有效合同,是预约合同,仅是一种对房屋的初步确认,是双方将来签订作为本约合同的一种初步承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就商品房的认购协议签订预约合同。本案中,因被告尚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不具备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条件,双方才签订作为预约合同的内部认购协议。该合同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中的合同无效情形。故双方的内部认购协议有效。原告以被告未取得预售许可证为由要求确认内部认购协议无效,无法律依据。综上,原告的诉讼请求无事实法律支持,不能成立。原告王伟为证明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证据内部认购协议以及委托改装装修协议及收款收据,证明认购协议对于房屋的基本情况,价钱,买售人的付款方式,违约责任都作出约定,以及房屋的装修标准条件。原告已按约定履行了交款义务。被告蒙拓公司的质证意见:对证据真实性认可,合法性认可,关联性不予认可,内部认购协议是预约合同,将来签订合同是有意思表示的,意思表示一直认为是一种预约协议,双方签订的内部认购协议中对于房屋产权的办理没有约定,足以证明内部认购协议不是商品房买卖合同。被告蒙拓公司无证据向本院提供。经审理查明,2012年5月3日,王伟与蒙拓公司签订了一份内部认购协议,王伟认购蒙拓公司所开发的坐落于呼和浩特市锡林南路与滨河路交汇处西南角内大·翡翠城九号楼514公寓,建筑面积81.46平方米,单价为每平米7152.46元。付款方式为分期付款,王伟于2012年5月3日支付房款292639元购房款,封顶付232000元,交付前付剩余房款,房屋暂定于2014年8月31日交付。当日,王伟与蒙拓公司又签订委托改造及装修协议,约定由蒙拓公司对房屋进行装修。合同签订后,王伟依约交付了购房款292639元,蒙拓公司未按照约定将房屋建成。另查明,蒙拓公司至今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本院认为,王伟与蒙拓公司签订的内部认购协议及委托改造及装修协议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但王伟所认购的房屋至今未建成,蒙拓公司至今也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因此,王伟与蒙拓公司签订的内部认购协议及委托改造及装修协议无效。无效的合同自始无效,蒙拓公司应将购房款292639元返还给王伟。蒙拓公司应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后再对外出售房屋,在销售房屋的过程中应向买受人就是否有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尽到合理的提示义务,蒙拓公司对合同无效存在过错,应承担其过错给王伟造成的利息损失,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从2012年5月3日计算至房款返还之日止。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第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王伟与被告内蒙古蒙拓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内部认购协议无效。二、被告内蒙古蒙拓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王伟购房款292639元。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利息从2012年5月3日计算至房款返还之日止。三、驳回原告王伟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690元,由被告内蒙古蒙拓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承担2845元。本院退还原告王伟284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高明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赵忠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收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及时提供证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