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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昌执字第01363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辽宁某某集团饲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周某某、李某某无因管理纠纷一案中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辽宁某某集团饲料有限公司,周某某,李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昌执字第01363号申请执行人辽宁某某集团饲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商庆国,系该公司总裁。被执行人周某某,女,1968年1月25日生,汉族,农民,住辽宁省昌图县老城镇。被执行人李某某,男,1963年7月8日生,汉族,农民,住辽宁省昌图县老城镇。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辽宁某某集团饲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周某某、李某某无因管理纠纷一案中,因辽宁某某集团饲料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周某某、李某某无因管理纠纷案件属于一批系列执行案件,因二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24日作出的(2013)昌民一初字第0137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子明审判员  胡金生审判员  张福江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阿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