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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503民初93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名称

原告华县国土资源局与被告陕西大运石化物资(集团)有限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华县国土资源局,陕西大运石化物资(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503民初93号原告华县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李峰,系该局局长被告陕西大运石化物资(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学斌,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华县国土资源局与被告陕西大运石化物资(集团)有限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华县国土资源局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华县国土资源局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华县国土资源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690元,撤诉后减半收取7845元,原告华县国土资源局予以免交。审判员  马晓明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 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