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浙温刑初字第199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廖俊春犯故意杀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俊春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浙温刑初字第199号公诉机关浙江省温州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廖俊春,务工。因本案于2015年7月16日被逮捕。现押于苍南县看守所。指定辩护人王红娟,浙江联英律师事务所律师。浙江省温州市人民检察院以温检公诉一处刑诉(2015)17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廖俊春犯故意杀人罪,于2015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温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项秉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廖俊春及其辩护人王红娟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温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6年7月29日晚8时许,刘文武、杨来友、石丰(均已判刑)及方建军(另案处理)等人为庆祝老乡谭梨生日到浙江省苍南县金乡镇迎旭路文体中心新感觉KTV202包厢唱歌,后谭梨的男朋友即被告人廖俊春及岑果(已判刑)等人也应邀来到该包厢,因廖俊春随意播放迪斯科音乐,引起刘文武等人的不满,刘文武、方建军、石丰等人在文体中心门口离开时被廖俊春及岑果等人殴打。后刘文武纠集杨来友及被害人谭某等数十人,携带木棍、铁管、刀具等械具前往金乡镇余庄村廖俊春的暂住处欲报复、殴打廖俊春,但未果。与此同时,廖俊春得知该情况后,即纠集周万波、岑果、马世猛(均已判刑)及马东(另案处理)等数十人,并准备木棍、铁管、刀具等械具到金乡镇余庄桥头准备与刘文武等一伙人械斗。当晚11时许,双方在余庄桥头相遇,遂展开斗殴,在互殴过程中,岑果、马东等人追赶被害人谭某,谭某掉入河中,岑果、马东仍追到河里持械对谭某实施殴打,致其溺水死亡。马世猛亦在斗殴过程中被打致轻伤。2015年7月16日,被告人廖俊春向公安机关主动投案。公诉机关就上述指控事实向本院提交了相应的证据材料。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廖俊春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二款、第二百三十二条,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廖俊春辩称,自己没有纠集人员进行斗殴,也没有殴打对方人员。其辩护人提出:(1)廖俊春没有纠集人员,不是本案聚众斗殴的首要分子,也不是直接致被害人死亡的行为人,不构成故意杀人罪,应定聚众斗殴罪。(2)被害人一方聚众寻衅,导致双方斗殴,有过错,对廖俊春可从轻处罚。(3)廖俊春主动投案,又系初犯、偶犯,可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06年7月29日晚8时许,刘文武、杨来友、石丰(均已判刑)及方建军(另案处理)等人为庆祝老乡谭梨生日到浙江省苍南县金乡镇迎旭路文体中心新感觉KTV202包厢唱歌,谭梨男友即被告人廖俊春及岑果(已判刑)等人也应邀来到该包厢,因廖俊春随意播放迪斯科音乐,引起刘文武不满先行离开包厢,后刘文武、方建军、石丰等人在文体中心门口被廖俊春及岑果等人殴打。此后,刘文武纠集杨来友及被害人谭某等数十人,携带木棍、铁管、刀具等械具前往金乡镇余庄村廖俊春的暂住处欲报复廖俊春。廖俊春得知后,即纠集周万波、刘君、岑果、马世猛(均已判刑)及马东(另案处理)等数十人,准备了木棍、铁管、刀具等械具到金乡镇余庄桥头准备与刘文武等人械斗。当晚11时许,双方在余庄桥头相遇,展开斗殴,在互殴过程中,岑果、马东等人追赶被害人谭某,谭某掉入河中后,岑果、马东仍追到河里持械对谭某实施殴打,致其溺水死亡。马世猛亦在斗殴过程中被打致轻伤。以上事实,有下列已经法庭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一)被告人廖俊春的供述,供认2006年7月的一天晚饭后,自己应女友谭梨邀请和秦廷兵等四人到金乡一个网吧楼上的KTV里玩。湖北人刘伟看到自己和秦廷兵过来不开心,起身走了。后自己、秦廷兵、廖东生、岑果等人在一楼院子里打了刘伟,岑果和秦廷兵还追打两个刘伟的老乡。之后自己等人到了金乡东门汽车站附近,马俊开着一辆金杯车过来。在回北门的路上,谭梨妹妹打电话说刘伟一帮人去北门找自己了,自己就打电话给老乡周万波,跟他说了这个事情,叫他帮自己看下有没有刘伟等湖北人过来找自己,并让他在金乡北门等自己。到北门后,自己去了岑红川的暂住处,跟岑红川说有人来打自己,岑红川没怎么讲。自己就出去到附近的一个小店喝了一杯水,回来时刚到余庄桥头,碰到了刘伟一伙十来个人,拿着刀和铁管之类的东西,看到自己就有人喊起来:那个人就是廖俊春,打死廖俊春。自己拼命往家的方向跑,刘伟等人在后面追,把刀,铁管之类的东西扔过来砸自己,自己的老乡从北门桥边乘凉的地点冲出来,等自己跑出很远的距离后再返回到桥头边时,已经打完了,刘伟那方的人都已经跑光了,自己这边剩下的还有7、8个人左右,马世猛受伤躺在老富康厂大门口前面附近的路上,秦廷兵、廖东生、岑果、刘伟、谭梨几人就在附近。岑果跟自己说他和马东两人把对方一个人打到河里去了。廖俊春的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经廖俊春辨认,确定苍南县金乡镇迎旭路58号金乡文体中心二楼是其当时唱歌的地方,该文体中心门口前是其当时殴打刘伟的地点;苍南县金乡镇东升路34号前是当晚碰到马俊的地点;苍南县金乡镇余庄桥头是其当晚碰到刘伟等人时的地点;苍南县金乡镇宏兴路28号西侧民房是岑红川的家;苍南县金乡镇金狮路183-185号(老富康厂)前是当晚马俊的车子停的地点;苍南县金乡镇金狮北路132-2号是其当时暂住的地点。此外,经廖俊春辨认照片,确定了岑红川、岑永森、郎鹏程的身份。(二)书证:1、到案经过,证实2015年7月16日上午10时许,被告人廖俊春主动到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公安分局投案,交代了其参与2006年7月29日在浙江省温州市苍南县和湖北籍人员聚众打架斗殴致一人死亡的犯罪事实。2、同案犯岑果的刑事判决书(2008)温刑初字第156号,证实岑果于2008年8月11日被本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3、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证实罗小坤、马世猛、廖东生、杨来友、谭学涛、王锦伦、石丰、李万明、刘文杰,尹中华、闫桃、刘俊、李跃飞、刘晶、刘杰、谭云桥、隆文静、张正旺、秦廷兵、周万波、李邦德、刘君、罗小萧、岑红军、张波、巫晓红、王小陆等二十八名被告人因犯聚众斗殴罪被苍南县人民法院判决的情况。4、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廖俊春的身份等情况。(三)证人证言1、证人张某的证言,证实2006年7月30日上午8时许,自己所在的余庄村村民发现余庄河里浮起一具尸体,自己就打110报警了。2、证人夏某的证言,证实案发当晚10时许,自己在金乡镇余庄村凤凰路24号二楼阳台上看见有二人追赶一人至距金乡镇金狮路30米远的河边时,被追赶的人掉入河中,追赶的二人也跳入河中持械对那人进行殴打,后那追赶的二人逃离现场,被打的人也没有上岸。3、证人徐某(被告人廖俊春的妻子)的证言,证实2006年7月29日晚10时许,自己下班回到暂住处,有二、三十名男青年手持铁管、西瓜刀等围住自己家门口,要找廖俊春。因廖俊春不在,他们就离开了的事实。4、证人郑某(文体中心KTV服务员)的证言,证实2006年7月29日晚在金乡文体中心,一女孩过生日,后发生打架,过半小时左右,又有十几个外地男青年来找刚才唱歌的人的事实。5、证人向某、冉某、刘某的证言,分别证实案发当晚,因老乡谭梨生日,自己等人到金乡文体中心唱歌,后谭梨的男朋友重庆人廖俊春等五、六名青年也来到包厢,将音响的声音放的很大,自己等人觉得没意思,就到一楼上网,在一楼大门口,看到老乡“刘伟”等人被廖俊春一伙人殴打,然后自己等人就离开的事实。8、证人尹某的证言,证实2006年7月29日晚,谭某与人在外面打架没有回来,第二天早上在余庄村河面上发现了他的浮尸。(四)同案犯供述1、同案犯巫晓红的供述,供认2006年7月份的一天21时,廖俊春到一老乡家说有几十个湖北人到余庄找他打架,叫自己和“应红”去帮忙打架。自己后来拿一自来水水管到余庄桥头附近河堤旁,看到一个年轻人跑过来,岑果和马东两人手里分别拿着铁棍在后面追,自己就拿自来水管打在那年轻人背上,那年轻人被打倒了,那年轻人爬起来后跳入河中,岑果和马东拿着铁棍也跳入河中用铁棍打那个年轻人,大约打了2、3分钟后,岑果和马东上岸了,那年轻人不见了。第二天中午,自己听说那个年轻人尸体在余庄桥头附近的河里浮起来了。巫晓红的辨认笔录,证实经巫晓红辨认,确定了被告人廖俊春及马东的身份,同时确定岑永森即为“应红”;此外,确定苍南县金乡镇金余路150号是其案发时的暂住处,苍南县金乡镇余庄桥头是所称的其老乡周万波、刘君等老乡聚集的具体地点,苍南县金乡镇余庄村桥河边就是其用自来水管将一名年轻人打倒在地的具体地点,苍南县金乡镇余庄桥头附近的河堤旁是那年轻人爬起之后跳入河中的具体地点。2、同案犯秦廷兵的供述,供认2006年7月份的一天20时许,廖俊春和自己、廖东生、刘伟、“郎八”、岑果等人应廖俊春女友的邀请到金乡镇文体中心二楼卡拉OK厅的一包厢里唱歌,自己等人到包厢内后就播放迪斯科音乐蹦迪,引起了湖北籍一帮人的反感,其中一人可能骂了几句,随后与他们几个老乡先行离开了包厢。自己与廖俊春、廖东生、“郎八”、张正旺、刘伟、岑果等老乡也离开包厢到了文体中心一楼大院找到那位湖北籍男青年及他们几个湖北籍老乡,上前将那名男青年打到水池里,岑果、廖东生等几人还追打其他湖北籍男青年。之后自己一伙人到金乡镇东门头的大地超市旁,碰上了马俊。之后廖俊春接到他老婆的电话,说刚才被打的那帮湖北籍青年纠集了二、三十人持械到余庄廖俊春的暂住处报复。廖俊春当即表示要跟对方干一场,并让马俊开车把自己等人送到金乡北门头。在车上廖俊春、廖东生不停地打电话给重庆石柱老乡,叫他们到金乡北门余庄桥头集合,准备和湖北人打架。其中廖俊春、廖东生俩都给老乡刘君打了电话,让刘君召集人马并准备好家伙在金乡北门余庄桥头等候,另外还有打电话给老乡周万波,让他也召集一些人带家伙过来帮忙。车开到金乡北门余庄桥头附近停下后,自己、廖俊春、廖东生下车往余庄桥头走,在桥上看到刘君、岑果、周万波、马东、马世猛、刘伟还有几个不认识的老乡分别持木棒、自来水管、斧头等械具已经在桥上了。对方有二、三十人拿着刀及自来水管等械具从余庄桥头北侧走来,自己见对方人多怕打不过,就让自己这边人先暂时散开,避免和对方正面交战。后湖北那帮人追着廖俊春打,自己这边散开来的人则跑过去帮忙,双方打了起来,马世猛打架时受了伤,自己身上被砍了两刀。参与打架的有自己、廖俊春、马世猛、马东、岑果、刘君、马俊、廖东生、周万波、刘伟等人。秦廷兵的辨认笔录,证实经秦廷兵辨认,确定苍南县金乡镇文体中心大院的水池旁是他们与湖北人发生纠纷殴打湖北人的地点,苍南县金乡镇金狮路181号即金乡新民印刷厂前是他们聚众斗殴的地点。此外,经秦廷兵辨认,确定了廖东生、马俊、岑果的身份。3、同案犯刘君的供述,供认2006年7月份的一天21时许,廖东生打电话对自己说一帮湖北人带着刀到廖俊春老婆暂住的地方来找廖俊春的麻烦,叫自己过去帮他,并让自己带些打架的东西过去。后自己从厂里刚回到家里,廖东生、廖俊春就到自己家,廖俊春说那帮湖北人还没走,让自己帮其打架,让自己再带些工具过去。后来自己带了一把铁锤、一把斧头、一根竹棍到余庄村金狮路桥头,桥头上已有周万波、秦廷兵、马树金、廖俊春、廖东生等人,后岑果、马东、马世猛、巫晓红等人也过来了。对方二、三十人拿着刀及自来水管等器械从余庄桥头北侧走来,自己这边见对方人多怕打不过,就各自散开了,对方开始追过去打廖俊春,自己这边的人都又跑回来和对方打了起来。参与打架的除了自己还有廖俊春、廖东生、马东、岑果、马俊、马世猛、巫晓红等人。刘君的辨认笔录,证实经刘君辨认,确定苍南县金乡镇余庄村92号是其案发时的暂住处,苍南县金乡镇余庄村(金狮路)桥头是其带打架械具到桥头的具体地点,金乡镇余庄桥头旁路面上是其具体参与打架的地点。此外,经刘君辨认,确定了廖俊春、巫晓红、马东、岑红川的身份。4、同案犯马俊的供述,供认2006年7月29日晚22时许,自己在金乡东门车站见到了廖东生、廖俊春等人。廖俊春说不久前在金乡文体中心打了湖北人,被打的湖北人纠集了二、三十人持械到余庄他的暂住处要报复,廖俊春表示要跟对方打一场,并叫自己开车送他们到金乡北门。在车上,廖俊春、廖东生俩不停地打电话给石柱老乡。叫他们到金乡北门余庄桥头集合,准备和湖北人打架。廖俊春、廖东生俩都给刘君打了电话,叫刘君准备一下打架的家伙,在金乡北门余庄桥头等候。车开到了金乡北门余庄桥头后,廖俊春、廖东生与另一男青年下车往余庄桥头走去,桥头上有刘君等6、7个石柱老乡拿着棍棒在等。双方大约打了两分钟,就各自散开了,马世猛和原先坐自己车来的老乡都受了伤。5、同案犯岑果的供述,供认2006年7月29日晚上8时许,自己和廖俊春等人应廖俊春女友谭梨邀请到金乡镇文体中心唱歌。自己等人到包厢后就播放迪斯科音乐,引起谭梨老乡湖北人的不满,其中一个叫刘伟的人骂了自己等人,于是自己等人趁刘伟离开包厢后,在文体中心门口对刘伟实施殴打,并将其打入旁边的水池里,还有几位湖北人过来被自己等人打跑。后自己因身体不舒服,就回暂住处休息了。当晚10时许,马东来叫自己,说湖北人要找廖俊春打架,于是自己拿了一把斧头,和马东等人一起来到余庄桥头,看到廖俊春、廖东生、刘君、巫晓红、蒋飞、马权栓、郎八、秦勇和湖北人手持铁棍等工具在桥头一带跑来跑去追打,自己和马东追赶一湖北人至一河边,巫晓红持铁管打了那人一下,那人就摔河里了,自己和马东也都跳入河中,自己用斧头砸向那个人,马东持自来水管敲了那人几下,岸上还有老乡用石头扔那湖北人。次日早上得知那个湖北人死了。岑果的辨认笔录,证实经岑果辨认,确定苍南县金乡镇文体中心大院的水池旁是他们刚开始殴打刘伟的地点,苍南县金乡镇金狮路181号新民印刷厂前是他们聚众斗殴的地点,苍南县金乡镇金狮路181号新民印刷厂旁的小路与小河是岑果与马东两人追赶受害人谭某落水的地点,也即其下水殴打谭某和丢弃作案工具斧头的地点。此外经岑果辨认,确定了廖俊春、马东、周万波、秦廷兵的身份。6、同案犯廖东生的供述,供认案发当晚,自己和廖俊春、岑果等人为庆祝谭梨的生日二来到金乡文体中心唱歌,后来廖俊春、秦廷兵等人打了一个湖北人。在回去路上,谭梨的妹妹打电话过来说湖北很多老乡拿菜刀去北门廖俊春的暂住处找廖俊春去了,廖俊春讲要跟湖北人干一场,叫马俊开车到金乡北门,并用自己的手机打电话叫刘君多叫几个人到北门桥上并准备打架的凶器,还打电话给万波,大概也是叫他准备凶器,多叫几个人到北门桥头。自己等人到了北门桥头,刘君,万波等十来人已在桥头,刘君正在给桥上的人发凶器。后双方打起来,有个湖北人落水了,岑果和马东在岸上喊着“打死他,看你怎么逃”这类的话,听马东讲他跳下河去打湖北人了。廖东生的辨认笔录,证实经廖东生辨认,确定了廖俊春、刘伟、马东、巫晓红、周万波、岑果、刘君、张正旺的身份。7、同案犯周万波的供述,供认2006年7月份一天晚上9时许,自己和马树金、马世猛,马东四人吃夜宵时,接到廖俊春的电话,叫自己帮忙打架并多准备些械斗工具。随后自己和马树金、马世猛,马东四人去余庄桥头参与打架的事实。周万波的辨认笔录,证实经周万波辨认,确定苍南县金乡镇金狮路富康公司旁是其和对方斗殴的具体地点,苍南县金乡镇余庄村金狮路桥堍是本案发生时其同案犯和对方斗殴的具体地点。此外,经周万波辨认,确定了廖俊春、巫晓红、马树金、刘君、马东的身份。8、同案犯马世猛的供述,供认案发当晚9时30分许,自己和马东、周万波等人在吃夜宵。廖俊春打电话给周万波,叫他帮忙去余庄桥头打架,并问周万波身边还有谁,周万波告诉廖俊春后,廖俊春就叫自己四人都过去帮忙打架。随后自己四人到余庄桥头参与斗殴,自己被打受伤的事实,马世猛的辨认笔录,证实经马世猛辨认,确定了张正旺的身份。9、同案犯岑红军的供述,供认2006年7月份的一天晚上22点许,老乡马东和周万波到自己暂住处,说廖俊春要和对方打起来了,将自己弟弟岑果叫去了,自己也跟到了余庄桥头,看到廖俊春,周万波,刘君,张正旺,马世猛,廖东升、马东、岑果、秦廷兵等人在桥头附近同湖北人一方相互殴打,自己就在旁拿竹棍助威。岑红军的辨认笔录,证实经岑红军辨认,确定苍南县金乡镇余庄村桥头是其老乡廖俊春等人同对方湖北人打架的具体地点,金乡镇余庄村桥头旁路是其持竹棍给老乡们助威的具体地点。此外,经岑红军辨认,确定了马世猛、马东、廖俊春的身份。10、同案犯张正旺的供述,供认2006年7月29日晚,自己被纠集参与在金乡镇北门桥头与湖北人的斗殴的事实,还证实对方一男青年来不及逃,被廖俊春等人抓住进行殴打,最后那男青年跳入河中,马东、岑果两人也跳入河中继续持铁棍殴打那年青人。张正旺的辨认笔录,证实经张正旺辨认,确定了余庄金狮路桥头就是其作案地点。11、同案犯刘文武(又名刘伟)的供述,供认2006年7月的一天,谭梨过生日,叫了湖北一帮老乡和她的一帮四川朋友在金乡一家歌厅里玩。后在歌厅楼下,谭梨的男友廖春等几个四川人打了自己一顿,自己被打后纠集了几十人,拿着菜刀,木棍去找那帮四川人,后在金狮路一桥上正好碰到那帮四川人,自己这方冲过去,对方二、三十人持刀具、棍棒等器械也冲过来,相互殴打,一会儿后大家都各自逃开了。自己一湖北老乡被打死了。刘文武的辨认笔录,证实经刘文武辨认,确定金乡镇文体中心门口就是其遭廖春等人殴打的具体地点,金乡镇余庄桥头就是其与对方发生打斗的具体地点。此外,经刘文武辨认,确定了廖俊春即其供述的廖春。12、同案犯谭云桥、刘杰、隆文静、罗小萧、王锦伦、张波、刘晶、李万明、刘文杰、尹中华、闫桃、李跃飞、刘俊、石丰、李邦德、罗小坤、谭学涛、杨来友、王小陆的供述,分别供认案发当晚,各自参与老乡刘伟同四川人在金乡北门金狮路斗殴的经过。谭云桥、刘杰、罗小萧、张波、刘晶、刘文杰、尹中华、刘俊、石丰、谭学涛、杨来友、王小陆的辨认笔录,证实经上述同案犯辨认,均确定金乡镇金狮路与朝阳路路口是当晚刘文武纠集众人准备斗殴的集合地点,金乡镇金狮路余庄桥头附近就是当晚其伙同湖北籍男青年刘文武等人与重庆籍男青年廖俊春等人聚众斗殴的地点。(五)鉴定意见1、尸体检验鉴定书苍刑检所尸检2006-07号,证实被害人谭某系遭殴打过程中溺水死亡。2、临床法医学鉴定书苍南刑检所伤鉴2006-1200号,证实马世猛的伤势程度为轻伤。3、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苍公法鉴伤字(2008)308号,证实秦廷兵的伤势程度为轻微伤。(六)现场勘查笔录、现场方位图、平面图及照片,证实现场位于金乡镇余庄村老富康厂旁边的河里。该河东西走向,北边是金乡镇余庄村,南边是金乡镇金狮路。上面有一座桥梁连接金乡镇金狮路和余庄村,在该桥的桥面中间部位发现多处滴状血迹。以上证据经当庭质证,均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同案犯巫晓红、秦廷兵、刘君、马俊、廖东生、周万波、马世猛的供述能够相互印证,证实被告人廖俊春纠集人员进行斗殴的事实,故廖俊春及其辩护人提出廖俊春没有纠集人员斗殴的意见与在案证据反映的事实不符,不予采纳。本院认为,被告人廖俊春纠集、组织人员进行大规模持械斗殴,并在斗殴中造成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廖俊春系聚众斗殴的首要分子,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廖俊春首先无故殴打他人致引发本案,被害人一方被殴打后纠集人员欲行报复,廖俊春不甘示弱纠集人员与对方斗殴,双方均有过错,且廖俊春有错在先。故辩护人以被害人方有过错为由提出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的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廖俊春案发后虽自动投案,但其没有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不构成自首。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二款、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廖俊春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冯 亮代理审判员 吴程远人民陪审员 郑祥挺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代书 记员 林蒙蒙 更多数据: